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买入,2017年5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1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于1995年,历经二十二年的艰苦创业,坚实基础,创新发展,现母公司及各子公司和各项目公司共占地总面积290万平方米,集团所属员工总数4500多人,其中各类专业专职技能人员2300多人;集团现拥有总资产157.9亿元,年营业销售总值76.8亿元,注册总资本35.7亿元;集团下属79家全资和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一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两个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一个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集团公司拥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生活垃圾处置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制造企业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矿山工程及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集团公司正迈步朝着具有科研开发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工程总包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以及运作能力的大型综合性绿色环保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化集团公司方向快速发展。
2019年3月29日,盛运环保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8日,盛运环保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中载明:
一、盛运环保 2016 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 978,389,345.44 元,存在虚假记载;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 2014~2018 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 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
项,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盛运环保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盛运环保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盛运环保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5年3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9年3月29日,盛运环保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3月2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4月16日,基准价为2.5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5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