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系由2006年2月设立的浙江新嘉联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06年11月8日,浙江新嘉联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6)第2-315号”《审计报告》,以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84,292,030.10元为基数,按1:0.711811的比例折为股本6,000万元,剩余净资产24,292,030.10元转作资本公积。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整体变更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和正信验字(2006)第2-040号”《验资报告》。2006年11月22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300002000192,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主营通讯电声器材的生产,电声器材、电声元器件、电声组合件以及相关的工装、设备的研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智能硬件、智能终端设备及其组件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智能硬件和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2018年4月27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3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中载明:
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 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 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其中: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 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 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 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 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 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了更正并公告;
以上事实导致巴士在线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巴士在线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巴士在线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4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4月27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4月20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6月1日,基准价为3.2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买入,2018年4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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