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买入,2019年6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2月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在青海省格尔木市,主营业务为工业盐、化肥、农药销售、资产管理等。目前市值538.52亿,流通值127.89亿。
2019年6月22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3日,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9%,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90%。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3.11%和净资产的3.68%;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0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0.05%和净资产的0.06%,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2.99%和净资产的3.59%。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归还占用资金5032566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导致藏格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藏格控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28日,即藏格控股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6月22日,藏格控股对外公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6月2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7月9日,基准价为8.56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1日买入,2019年6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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