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12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6月07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钢冶炼,压延钢加工,冶金技术服务,工业气体(含液体)制造、销售,设备安装,冶金设备维修和制造,机械加工与铆焊制作,电器维修,钢结构架制造,机电设备技术咨询,钢材销售,窑炉维修。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6家公司。
2018年3月22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7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二、抚顺特钢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三、抚顺特钢2013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四、抚顺特钢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五、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六、抚顺特钢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抚顺特钢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抚顺特钢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1年4月14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月3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及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预计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并且本次可能因追溯调整后公司出现连续亏损。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3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4月8日,基准价为3.36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并在2018年2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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