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8年04月25日到2019年8月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12月1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徐州华远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领取了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08年9月18日,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徐州华远燃烧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6号文核准,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300152。
2015年8月,公司名称由“徐州燃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Xuzhou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变更为“Xuzhou Kerong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Ltd.”。
2019年7月,公司名称由“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Xuzhou Kerong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Ltd.”变更为“Xiongan Kerong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公司主营业务为节能燃烧、污水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
2019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科融环境虚增2017年利润;
二、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科融环境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科融环境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8年4月25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8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8月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9月9日,基准价为3.5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8年04月25日到2019年8月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8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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