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12月2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专业从事LED应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17319.5204万元。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公司定位于中高端LED全彩显示应用产品的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目前已发展为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旗下设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联动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拓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拥有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四大营销中心以及美国分公司、香港分公司。
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
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
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媒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
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9296240.14元。 以上事实导致联建光电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联建光电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5年4月1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7年12月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2月16日,基准价为12.61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2017年12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