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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生物

来源: admin    时间: 2021-12-0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03月28日至2019年01月0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01月0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2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医药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生态农林产业,包括用材林的种植、销售以及绿化园林工程业务。主要产品有重组人白细胞介素-2、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肝炎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注射剂等。生物制药方面,北京四环系国内最早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水平先进,产品质量较高,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主要产品EPO注射液、注射用白介素-2的市场认可度高。

2019年1月8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4月27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      

一、四环生物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四环生物 2014 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 票达 5%及每增加 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内继续买卖四 环生物股票;

四、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合计持股达 30%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    以上事实导致四环生物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四环生物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5年3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1月8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月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3.64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03月28日至2019年01月07日之间买入,并在2019年01月0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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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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