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8月30日到2018年6月20日买入,2018年6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1年9月1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罗平锌电,全称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集水力发电、矿山探采选、锌冶炼及深加工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2000年12月21日经云南省经贸委批准,由罗平县锌电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罗平县迅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医药公司、昆明天津三达电气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化肥厂等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07年2月1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了25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07 年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8年6月21日,中华网、人民网等全国性网站发布名为《曲靖市委市政府官僚主义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触目惊心》的文章,曝光罗平锌电堆存含铅废渣数量实际远超10万吨,重金属污染隐患问题突出,早在2016年就被有权机关督查要求整改。 2018年9月14日,罗平锌电发布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第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 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第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罗平锌电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罗平锌电存在的4种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连续性侵权行为,以最早时间为计算,第二种违法行为即2016年8月26日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而未形成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时应及时披露,其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罗平锌电应自2016年8月26日被行政处罚当天开始往后推算两个交易日进行首次披露,如未披露,则应自两个交易日结束后的第一天来认定实施日,故本案实施日应确定为2016年8月3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18年6月21日,中华网、人民网等全国性网站发布名为《曲靖市委市政府官僚主义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触目惊心》的文章,曝光罗平锌电堆存含铅废渣数量实际远超10万吨,重金属污染隐患问题突出,早在2016年就被有权机关督查要求整改。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8年6月2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18年8月2日,基准价为9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8月30日到2018年6月20日买入,2018年6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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