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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动漫

来源: 重庆远沐律师    时间: 2021-12-0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2017年8月31日——2019年11月6日期间买入,2019年11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区间二:2018年4月28日——2020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3年5月1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A股主板上市的以文化产业为主的公司。公司的前身为“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四川圣达焦化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市圣达焦化有限公司两家独立焦化企业。2014年7月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成功入主,成为公司大股东,并随之进行了一系列的并购重组。目前公司已与重庆视美动画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了重庆长城视美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收购了杭州长城动漫游戏有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传播有限公司、杭州东方国龙影视动画有限公司、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和杭州宣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从主营生产销售焦炭系列产品的传统行业转型成为涵盖动漫设计、制作、动漫游戏、创意旅游和玩具销售等动漫业务的大型文化类企业,进军动漫原创及衍生品领域。

公司致力于打造动漫游戏全产业链,产业领域涵盖动漫游戏原创内容研发、ip库授权、渠道发行、衍生品开发和线上线下虚拟实景体验。目前公司下辖宏梦卡通集团、东方国龙动漫、宣城科技、新娱兄弟,天芮经贸玩具等多家全资子公司,公司立足于建设动漫游戏首屈一指的跨区域跨平台产业集群,打造东方迪斯尼。公司的大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是专注于电视剧投资、制作、发行及广告等衍生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全国大型的影视传媒机构之一。

2020年5月25日,长城动漫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指向公司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合计虚增净利润1852万元、未按规定披露8491万元逾期债务和不少于5761万元诉讼(仲裁)事项等问题,证监对长城动漫以及相应的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

2020年8月,长城动漫再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因长城动漫及相关个人分别涉嫌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个人进行调查。

2021年7月19日,长城动漫公告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证监会查明:

一、2017 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远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了两份借款企额总计 1.2 亿元的借款合同。二、2019 年 1 月 3 日,因长城集团到期未按约定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息,翁远遂将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诉至法院。上述担保事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报告披露,同时在长城动漫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但长城动漫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同时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担保事项。直至2020年6月24日,长城动漫才在临时公告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区间一:长城动漫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长城动漫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8月31日;区间二:长城动漫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长城动漫发布2017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8年4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区间一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11月6日,区间二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8月1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区间一:基准日为2019.11.26,基准价为3.78元;区间二:基准日为2020.10.23,基准价为2.08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区间一:2017年8月31日——2019年11月6日期间买入,2019年11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区间二:2018年4月28日——2020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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