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区间一: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区间二: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2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的投资者。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8月1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证监会认定延安必康存在:(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多批受损投资者向西安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延安必康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西安中院受理后,于近日对一起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延安必康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损失。
符合(1)于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或(2)于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2月1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可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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