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0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2019年6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8月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8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主营业务为商业业务、金融业务。目前市值70亿。
2019年7月27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等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1、5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2、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3、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4、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5、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6、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7、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以上事实导致海印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日为发布《关于签署的公告》之日,即2019年06月1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19年6月14日,海印股份首次对该风险进行披露,因此,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1月22日,基准价为2.68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9年0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2019年6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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