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13日(含)期间买入,2023年6月14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6年6月13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码 600679;B股代码 900916)是金山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前身系有近六十年恢宏发展历史、兼具全国自行车行业技术开发设计能力、先进生产制造能力和国际国内品牌市场占有率等领先地位的原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其生产销售的凤凰牌自行车系列产品,不仅远销欧美拉非等国际市场,更是国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畅销产品。
2023 年 7 月 12日,上海凤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海凤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其中载明上海凤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015 年 12 月,上海凤凰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江苏华久辐条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形成相关商誉资产。上海凤凰在 2018 年度对该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 2018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准备少计提 897.79 万元,存在会计差错。该事项导致公司 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 897.79 万元。由于不同年度财务报告数据的连续性,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 2019 年、2020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商誉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以上事实导致上海凤凰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虚假陈述实施日: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上海凤凰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上海凤凰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9年4月20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2023年6月14日,上海凤凰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揭露日即为2023年6月14日。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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