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6月30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一、本案情况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二、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三、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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