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买入,2020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0号)
本案中,安正时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18年年报》之日,即2019年4月26日。2020年8月20日,安正时尚收到《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0年8月21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基准价为11.93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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