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位于驰名中外的历史文化名城——千年瓷都景德镇,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学药物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制药企业,下设江西祥太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江西如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科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富祥(台州)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景德镇富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子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优秀企业、江西省优秀非公有制企业、江西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并设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022年7月22日,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存在以下虚假陈述:
1、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未及时澄清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传闻。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本案中,富祥药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公司开展的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之日,即2022年1月19日。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澄清,直至2022年1月29日才通过《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予以澄清。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1月30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2月25日,基准价为14.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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