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22日结束,旧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5年4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杭州市西郊临安市,距浙江省会杭州市38公里。临安市是国家命名的“国家森林城市”、“全国优秀生态示范市”,境内有华东地区最大的原始森林“天目山”和“清凉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优雅,是一个山青水秀的江南城市。公司厂区环境优美、文化底蕴深厚。
公司起源于1958年的“天目山人民公社国药场”,至今已有近60年的发展史,是杭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全国第一家中药制剂上市企业,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拥有的天目山牌铁皮石斛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司申报的“天目山中药文化”被列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司先后获得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级农业企业科研中心、浙江省医药工业优秀企业、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杭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
天目药业于2020年4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 4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9年4月27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8日,基准价为8.58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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