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5年3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为国资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781,股票简称:奇信股份)。公司是集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及物联网平台、新材料研发与应用于一体的“健康智慧人居”综合解决方案商,位列“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前列,拥有多项专业承包壹级、设计专项甲级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并与众多知名品牌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荣获建筑装饰行业最高奖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逾百项,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授予“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称号,连续多年荣膺“广东省著名商标”“深圳知名品牌”“深圳百强企业”等称号。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在行业内率先与院士共同筹建国家院士工作站,致力于发展成为综合型、平台型、科技型企业集团。
2022年4月1日,奇信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奇信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0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其中载明: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以上事实导致奇信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1、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2、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奇信股份涉及欺诈发行,则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上市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2年4月1日盘后,奇信股份发布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 2022年4月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5月11日,基准价为5.23元/股。
3、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4、佣金、印花税
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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