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6年4月19日到2021年11月8日期间买入,2021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1月8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研股份),是以农牧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开发为主并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权的综合性省级研究单位,2005年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农牧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先进制造技术工程技术中心”、“新疆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测站”等。
2021年11月8日晚间,新研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研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0日,新研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 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以上事实导致新研股份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2016年4月1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故认定揭露日为2021年11月9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1月23日,基准价为4.76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6年4月19日到2021年11月8日期间买入,2021年11月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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