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3年4月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26日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主营业务为超硬材料产业链的研究、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
2020年4月8日,豫金刚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豫金刚石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6日,“人造钻石大王”豫金刚石(300064)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已被证监会调查完毕,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号)。
通过《告知书》内容可以看出,豫金刚石(300064)涉嫌违法事实有:其一,公司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原因为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非饰品类及饰品类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其二,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原因为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交易、采购业务及工程施工业务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其三,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原因为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其四,豫金刚石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原因为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其五、豫金刚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原因为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其六,豫金刚石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豫金刚石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豫金刚石发布2016年年报之日,即2017年4月2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2020年4月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0年5月21日,基准价为2.151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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