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5年7月17日-2016年10月14日期间买入,2016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2年8月4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注册资本8.2亿元,1995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010,是深圳最早一批上市公司。
公司拥有11家下属企业,并在安徽、海南、浙江、北京、天津等地拥有15个苗圃基地。
公司目前已构建起以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为核心业务,以及隧道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文体全域旅游、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大健康产业等众多领域的立体化业务体系,积极参与政府及民生项目、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项目建设,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2016年10月12日,美丽生态(000010)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2017年6月6日与2018年11月20日,美丽生态及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证监会先后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过三年的调查与申辩,2019年8月5日,证监会对美丽生态的处罚终于落地。美丽生态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69号)。
经证监会查明,美丽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的进展情况及项目 2015 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四、美丽生态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对子公司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因上述多项虚假陈述,证监会决定对美丽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八达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明辉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2021年4月21日,美丽生态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投资者索赔案件进展: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7份小股东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涉诉金额3,319,335.37元。公司基于当时现有事实情况和专业律师的意见对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表明未决诉讼款项为568909.73元。此外,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至报告日(2021年4月20日)期间新收到5份小股东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材料,涉诉金额120,270.87元。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美丽生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7月1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6年10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待定,基准价待定。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7月17日-2016年10月14日期间买入,2016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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