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并在2021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广东深圳,是生态景观建设A股上市企业。公司深耕生态景观建设行业二十年,以“大美无言·至尚天成”的理念修复、重构自然生态环境。主营业务涵盖生态文旅、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三大领域,形成了集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融资、建设、生产、招商以及旅游运营为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为客户提供生态环境建设与运营的全方位服务。是矿山修复先行企业、生态文旅全产业服务商、木趣有机覆盖物与新优生态植物国内首要集成商。
2021年4月30日晚间,美尚生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021年12月23日晚间,美尚生态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美尚生态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3号),其中载明:
一、美尚生态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 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五、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以上事实导致美尚生态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美尚生态涉及欺诈发行,则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上市之日,即2015年12月22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2021年4月30日盘后,美尚生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首次就虚假陈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 2021年5月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4日,基准价为3.29元/股。
2、确定索赔区间
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
(二)佣金、印花税、利息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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