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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已有胜诉判决,投资者有望继续快速获赔!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4-03-20

鹏欣资源已有胜诉判决,投资者有望继续快速获赔!

一、鹏欣资源虚假陈述概况

2021928日,鹏欣资源(60049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1222日,上海监管局分别对鹏欣公司、何某、楼某某、储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决定书载明:2019225日,PCTCVICENT公司签署《销售退货协议》后,鹏欣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构成信披违法行为。何某(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楼某某(时任公司董事长)、储某某(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某(时任公司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措施。

2018年年报公布后(2019425日公布2018年年报),鹏欣公司股票价格(包括当日)三个交易日内连续大幅下跌(-9.79%-3.68%-6.55%),其跌幅已超过同期上证A股指数(-2.43%-1.2%-0.77%)及有色金属行业指数(-3.1%-1.94%-3.79%)。

二、案件审理情况

鹏欣资源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多名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鹏欣资源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上海金融法院采取示范判决机制审理案件。

投资者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鹏欣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即2021928日。鹏欣资源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年报公布之日,即2019425日。

法院认为:

1)揭露日的确定以首次为市场知悉为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鹏欣公司的虚假陈述具体表现为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销售退货协议》属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因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6年修订)》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规定的标准而应予披露。对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投资者最关注的就是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销售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相关营业利润的减少。在财务数据方面,鹏欣公司在2018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冲减了前期确认的营业利润约2.58亿元人民币,虽然年报中对冲减利润的原因未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但冲减利润行为本身已经将《销售退货协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披露。

(2)从揭露的形式来看,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所产生影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编制的年度报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向投资者披露。

该年报所载财务信息一经发布,投资者便可获取并据以作出投资判断。特别是,案涉《销售退货协议》主要涉及营业利润,该指标历来为市场重点关注,对于股票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

(3)揭露行为对于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影响。

根据以上三点,法院认定鹏欣资源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425日。并判决鹏欣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投资损失,何某、楼某某、储某某、李某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后续

目前鹏欣资源虚假陈述案二审已经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在2019228日至2019424日(含)期间买入,2019425日及之后继续持有卖出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另外,鹏欣资源案诉讼时效将于202412月份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启动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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