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昊华能源虚假陈述始末
2010年3月31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1101,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2015年2月11日,昊华能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收购公告》,公告发布当日,昊华能源股票价格上涨4.62%,成交量48.94万,交易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大幅增长。
2019年12月28日,昊华能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相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暨复牌的公告》。
2020年5月21日,昊华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昊华能源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养谋、关杰、于福国、张伟、田会)》(〔202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 4.5 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 9.6 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 28.25 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4.26%、13.96%、13.77%和 13.58%。...”
二、法院审理
昊华能源暴雷后,股价下跌,投资者遭受损失,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昊华能源赔偿投资者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三日一价”认定、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辩论。最终法院认为:
(1)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影响,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证券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2015年2月11日公告发布后,昊华能源交易量及交易价格明显变化,具有重大性。
(2)实施日为2015年2月11日,揭露日为2019年12月28日,基准日为2020年2月18日,基准价为4.53元/股。
(3)投资者损失与昊华能源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对投资者损失鉴定,并扣除39.66%的系统风险及20%的非系统风险后,判决昊华能源承担赔偿责任。
三、昊华能源仍在诉讼时效内,请投资者尽快加入索赔程序
根据生效判决,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含)期间买入,2018年12月28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昊华能源索赔诉讼时效将在2024年11月份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联系我们!
附生效判决链接,投资者可查阅案件审理情况: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2m03dGVsbloYnQwN/EL3A84j1KLtT/RYckc9tlF3/YQl6P0Ai1sh5O3qNaLMqsJyBUlAhuMKaw7Z1mdNAqM/SAJlEOJ/0m1mzsLkjuCb4YkKP1+aPecV8cjTbhZYP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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