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投资者成功获赔
一、当事人情况
被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
原告:购买宁波东力(股票代码:002164)的投资者
二、案件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164。
2018年7月2日,宁波东力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对该案立案侦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国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
2018年8月25日,宁波东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宁波东力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7月15日,宁波动力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年1月20日,宁波动力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宁波动力存在如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案件审理情况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先后接受多名投资者委托,分批次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此案。根据示范判决,法院认定宁波动力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且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并认定东力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8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7月5日,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基准价为4.726元/股。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鉴定,并在扣除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判决宁波动力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
附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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