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自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6月30日卖出或继续持有的股民有望获赔。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