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6月29日(含)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和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2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23年1月5日,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关于集团审议12项议案的文章,其中一项为“关于对金钼股份流通股1.5%进行自主减持的议案”。1月6日收盘后,金钼股份披露公告,你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不超过金钼股份总股本1.5%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但你公司自行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减持计划的敏感信息,虽于当日晚间将该文章删除,但先于指定媒体发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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