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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中超控股收警示函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6-20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自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 号),违规情况如下:


  经查,2023年4月15日,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将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55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下降227.76%至300.7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95.90 万元,同比下降275.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2]12 号)5.1.1 条,上市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迟至2023年4月15日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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