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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2-10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0 年 12 月 31 日,4.5 亿元资金由北京华麒麟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转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由炼石航空转入子公司加德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加德纳”),再由加德纳转入北京鑫粤科技有限公司。炼石航空及子公司加德纳未操作上述 4.5 亿元资金划转,未能有效控制相关银行账户,未进行账务处理并导致炼石航空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未包含上述 4.5 亿元资金流入并流出的情况,现金流量表列示与银行账户实际流水不符。同时,炼石航空《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加德纳对上述银行账户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本案中,炼石航空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资金转入之日,即2022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铭普光磁蔡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29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4月29日,基准价为7.7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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