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2022年4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5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本案中,铭普光磁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本应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22年2月1日。2022年4月15日,铭普光磁蔡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4月15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5月30日,基准价为9.6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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