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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青岛中程及相关责任人被青岛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3-02-09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买入,2022年8月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自爆)


2022年11月9日,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20号)。


本案中,青岛中程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IPC 煤矿提起诉讼的受理之日,即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3日青岛中程发布《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8月4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9月15日,基准价为10.5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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