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
本案中,太安堂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1月13日。2022年6月15日,太安堂发布《2021年年报 》进行披露。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6月16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7月27日,基准价为4.44元/股。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9年1月13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6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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