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20 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16,775.30 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案中,华英农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发布2020年度报告之日,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1年4月29日。2022年11月23日,华英农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11月24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3年1月6日,基准价为2.3元/股。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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