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2年11月3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
一、路通视信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路通视信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本案中,路通视信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第一笔资金占用发生之日,即2021年9月1日。2022年11月30日,路通视信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年11月30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3年1月12日,基准价为6.55元/股。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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