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含)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区间一至2025年1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桂东电力”,证券代码“600310”)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1998〕114号文批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电业公司(现更名为“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以合面狮水电厂和供电公司等经营性电源和电网资产投入,于1998年12月4日注册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
2021年4月24日,公司发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2年7月20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1日,桂东电力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桂东电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以上事实导致桂东电力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4月15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本案中,揭露日为2022年1月6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2月22日,基准价为5.02元。
2、确定索赔区间
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含)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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