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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4-28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大连热电集团公司经评估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折股并定向募集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设立。公司于1993年9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名称为大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2月变更名称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简称为“大连热电”,证券代码“600719”。公司是大连地区供热、供电联产龙头企业,所属集团是东北地区最大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企业之一,其业务收入全部来自于大连地区,旗下拥有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庄河热电厂等企业。

    2022年4月29日,大连热电发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的公告》。

    2022年5月25日,大连热电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连热电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6月3日,大连热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 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 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2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 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

    以上事实导致大连热电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1年10月31日到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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