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9月27日到2021年4月16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4月16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空港股份,成立于2000年3月,由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顺鑫农业、华大基因等四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4年正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0463,现注册资本为3亿元。空港股份为顺义区国资委下属企业,由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2015年,公司向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4,800万股股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是一家集产业地产、建筑施工、物业管理与投资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化企业,下辖天瑞置业、天慧科技、天地物业3家全资子公司,天源建筑1家控股子公司和1家物业管理分公司,做到了合理分布公司业务,精准团队管理,流畅服务对接。
2022年6月7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15日,空港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亏损。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9月27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4月17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6月2日,基准价为6.35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20年9月27日到2021年4月16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