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起源于1958的“天目山人民公社国药场”,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是杭州市第一家上市公司,全国第一家中药制剂上市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健康产业,从事药品及保健食品的研发、制造及中药材种植,是集药品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医药企业。
2020年4月21日,ST目药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14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5日,ST目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3 号)。
2022年4月19日,ST目药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
处罚内容
证监会查明:(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具体问题有:1、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2、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证监会决定: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证监会查明,天目药业退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1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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