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
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因此揭露日为2020年11月26日。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二、处罚结果
证监会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三、最新财报
公司2021年三季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45亿元,同比上升32.5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68亿元,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6.75亿元。
公司业绩亏损,好在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索赔实际获赔概率。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0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并在2020年11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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