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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鼎处罚已下达,案件由杭州中院管辖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19-12-26

一、案件背景

    2019年8月31日,ST华鼎(601113)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坦陈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事宜。

    2019年12月26日晚间,ST华鼎(601113)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6 号),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21年6月28日,ST华鼎(6011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 号) 。

    2021年10月12日,ST华鼎(6011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


二、处罚原因

证监会查明,ST华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 2018 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三、处罚结果

    基于以上违规情形,证监会决定如下处罚:(1)、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2)、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3)、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4)、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5)、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6)、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


四、最新财报

    2021年10月28日,ST华鼎披露2021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70.46亿元,同比增长-2.39%;实现归母净利润2.366亿元,同比增长97.35%;实现扣非净利润为1.10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5.49亿元。公司业绩盈利,净资产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

  区间一: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含当天)(公司自查股东占用资金)之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19年8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区间二: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买入(借款担保事项),且在2019年12月2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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