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前身为方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5日。经2006年11月28日方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2006年12月15日公司创立大会决议批准,方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为主,回转支承等精密机械制造为辅的双主业模式。
ST新光于2020年1月7日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追溯到立案调查初期,ST新光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于2019年3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目前的这份行政处罚公告中也明确了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一、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新光圆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权收购款名义,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二)新光圆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二、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 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本案中,ST新光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05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03月30日。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2019年4月24日,基准价3.39元。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认为: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0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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