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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600807 ST天业)二审判决已出判赔比为30.2%,部分案件调解结案。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18-05-03

  济南高新(600807 ST天业)二审判决已出,判赔比为30.2%,部分案件调解结案。

一、案情回溯  

  2018年5月3日,济南高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4日,济南高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1号)。

  2019年10月26日,济南高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号)。


二、处罚原因

  证监会的处罚文件查明,查明济南高新的违法事实主要为:第一、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向控股股东天业集团提供财务资助,但未依法如实披露该关联交易;第二、未依法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外担保事项;第三、未及时披露并且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多次重大债务违约情况并且涉及额高达39.7亿;第四、未及时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第五、因各种违规情形,导致2014年报虚增利润6902万元、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6731余万元、2016年年报虚增约9418万元,2017年报虚增约6836万元。


三、处罚结果

  证监会的处罚文件,一是对济南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二是对公司实控人曾昭秦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三是对包括王永文等20个人自然人进行警告并分处不等金额的罚款。


四、判决情况

  被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需赔偿各原告共计13566623.21元;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赔比为30.2%。

  2、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以天业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因素、投资者自身投资风险因素与天业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产生叠加效应,共同造成天业公司股价的下跌的原因,认为一审判令天业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的30.2%,并未明显不公,进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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