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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5-12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623日到2022511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5511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达易盛,股票代码688555,泽达易盛是一家用数据赋能医药健康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创新运用于数字化监管、智能制药两大业务领域,以定制化软件、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等系列产品,服务于药物研发、生产、仓储、流通和销售等医药全产业链,为100余家医药企业提供了180余个解决方案,相关业务覆盖22个省市自治区,100余家市场监督单位,10000余家药店,助推中国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2512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1119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泽达易盛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泽达易盛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623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2512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615日,基准价为13.515

2、确定索赔区间

2020623日到2022511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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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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