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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腾邦深陷债务危机 破产重组不确定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7-08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12月2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商业服务第一股(股票代码:300178)。有关多年的商旅和金融行业经验,积累了强大的科技、渠道和服务实力。在新的行业形势下,为了适应新的发展,腾邦国际积极转型升级,将公司主营业务定位于“科技×渠道×服务”为依托的新型商业服务能力。公司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得力于自身积累的优势,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覆盖商旅出行全流程的技术平台、工具、接口、数据、资源等多种服务。

2021年12月2日收盘后,腾邦国际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腾邦国际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6日,腾邦国际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以上事实导致腾邦国际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7年2月7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腾邦国际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12月3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1月11日,基准价为2.167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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