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晚间,沙钢股份(002075.SZ)公告称,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沙钢集团”)转来的证监会对沙钢集团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61号),因沙钢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沙钢股份表示,上述立案系对沙钢集团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立案调查期间,沙钢集团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月2日,沙钢股份收于6.01元/股,跌3.06%。
公告暂未披露沙钢集团被立案调查所涉及的具体事项。贝壳财经记者关注到,2019年,沙钢股份曾因未披露股东减持计划遭龙宇燃油实际控制人刘振光(603003.SH)举报,并被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沙钢股份之前披露的三季报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0.65亿元,同比增长35.37%;归母净利润为8.26亿元,同比增长90.76%。沙钢股份称,业绩增长受益于报告期内钢铁行业运行态势良好,公司通过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同时深挖降本潜力,生产经营持续向好。
今年以来,沙钢系动向频繁。沙钢集团于5月透露拟参与河南钢企安钢集团混改。7月,筹划近四年后,沙钢股份将数据中心业务装入上市公司的重组预案因盈利能力存较大不确定性等原因被证监会否决。
2019年4月,沙钢股份曾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4号)。该警示函显示,江苏监管局在处理举报事项时,发现沙钢股份于2018年11月17日收到股东刘振光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但一直未披露该股东的股票减持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沙钢股份称,经自查,公司在收到股东刘振光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控股股东沙钢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刘振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与刘振光多次沟通,2018年12月21日,沙钢集团与刘振光签署了《刘振光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刘振光向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撤回了举报。
根据警示函透露的信息,刘振光于2018年11月17日向沙钢股份发去减持计划告知函,但沙钢股份迟迟未披露其减持计划,导致刘振光在此期间向江苏监管局举报了沙钢股份。后在刘振光向沙钢股份发去减持计划一月有余后,沙钢集团与刘振光就股份受让达成协议。
2018年12月27日,沙钢股份就沙钢集团与刘振光的股权转让交易披露显示,沙钢集团受让刘振光持有的上市公司1.39亿股股票,按照每股8.046元的价格,价款合计人民币11.18亿元。
据悉,刘振光出售沙钢股份股权系由于银行贷款到期,且需解除公司股票的质押,沙钢集团则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转型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而受让。交易完成后,刘振光对沙钢股份的持股比例自6.9785%降至0.6797%,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
不过据沙钢股份披露,2016年开始刘振光所持股份长时间处于较高比例质押中。将所持大部分股票转让给沙钢集团后,刘振光未再出现在沙钢股份前十大股东名单中。
沙钢股份在披露江苏监管局警示函时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