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20年4月29日到2021年8月20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8月20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9月25日(简称星星科技,股票代码300256),注册地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法定代表人为兰子建。经营范围包括各种视窗防护屏、触控显示模组、新型显示器件及相关材料和组件的研发和制造,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7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2021年8月21日、2021年12月31日,星星科技先后两次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
2021年9月20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1日,星星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星星科技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星星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导致星星科技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4月29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8月21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9月6日,基准价为2.53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20年4月29日到2021年8月20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