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于2015年6月1日到2021年9月17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诉讼时效至2024年9月17日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洲慈航,股票代码000587,成立于1996年2月,主营业务为黄金珠宝首饰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融资租赁、黄金租赁、委托贷款在内的传统及创新型融资服务。
2021年9月18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14日,金洲慈航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载明:一、金洲慈航、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导致金洲慈航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15年6月1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21年9月18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1年11月9日,基准价为1.36元。
2、确定索赔区间
于2015年6月1日到2021年9月17日(含当天)之间买入,并在此后因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这两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联系我们
杨斌律师团队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923020691
来访/邮寄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Copyright © 2021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渝ICP备18015164号-2 技术支持:云威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