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温馨提示:根据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至2024年7月结束,该日期后提交材料本所将不再受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仁东控股),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647),公司股票为全国首只金融科技指数-香蜜湖金融科技指数(代码:399699)样本股。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行业分类,公司属其他金融类上市公司(行业代码J69)。公司自成立至今致力于--专业引领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涵盖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供应链管理、融资租赁、互联网小贷等五大板块,同时以全方位视角积极搭建满足用户需求的金融科技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拓展商业金融、科技金融、产业金融等创新业务领域,打通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的上下游产业链,成长为传统金融与创新金融并驾齐驱、优势互补的多元金融科技产业标杆。最终打造成为助力国家经济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多元金融科技强企。
2021年7月15日收盘后,仁东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仁东控股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5日,仁东控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中载明: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以上事实导致仁东控股公开披露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诉讼方案
(一)股票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此,本案中主张的实际损失应为: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
1、确定“三日一价”
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本案中,实施日为2020年4月28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揭露日应为仁东控股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7月14日。
基准日及基准价:
根据法律规定及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作出相应认定,基准日为2022年8月4日,基准价为8.66元/股。
确定索赔区间:
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7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亏损。
(二)佣金、印花税
这三种损失计算相对比较简单,以投资差额损失乘以比率即可。
三、委托流程
1、投资者将对账单通过电子邮箱、快递方式提交给律师;
2、律师通过对账单帮助投资者计算索赔金额;
3、律师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交给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5、委托成立。律师开始代理投资者进行索赔,律师将全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参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索赔过程。
四、律师费用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们将在股民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如股民未获赔偿,则无需承担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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