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晚间,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和14名时任董监高领到了罚单。
根据公告所述,*ST科林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两方面,分别是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和财报虚假记载。
杨斌律师认为*ST科林只披露重大合同的签订,未披露停工等重大变化情况,这种‘虎头蛇尾’式的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ST科林在2017年曾披露过多个公告,宣布签订了名为高邮项目的重要合同,但是合同的进展却并不顺利,2018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对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均披露为“开工建设中”。而实际上,早在2018年11月下旬,公司因融资失败没有资金支持项目的正常开展,因此确认项目暂时停工。对于该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1月31日,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首次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最后该项目被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项目合同金额巨大,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而且,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对于工程的进展,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
此外,江苏监管局还发现,*ST科林的2018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高邮项目中分布式能源站热网管线工程总量约15公里,全工程共计5个标段,但是,*ST科林在两家施工单位未完工情况下确认了100%的完工进度,并以此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导致*ST科林2018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利润,其中,虚增营业利润约1697.7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2.87%
鉴于*ST科林的上述行为,江苏监管局决定对*ST科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并对14名时任董监高给出了处罚:黎东、李曾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冯玮、张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万健敏、姬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ST科林及黎东、李曾敏、冯玮、张斌、万健敏、姬忆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邓步礼、李磊、李定清、赵万一、朱恂、熊绪俊、余昭利、刘淳云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公司和上述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江苏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7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完整披露信息。所谓的‘完整’,不仅仅指具体公告的具体内容要完整,整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也要完整披露。科林环保只披露重大合同的签订,未披露停工等重大变化情况,这种‘虎头蛇尾’式的信息披露,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已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也是基于此对科林环保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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