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围海,证券代码:002586)于2021年12月20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4 号)、《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5 号),证监会拟对*ST围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表示,*ST围海有较大概率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围海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10月1日到在2019年4月26日之间围海股份(*ST围海,002586)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ST围海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 201905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ST围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4号)、《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1]5号)。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波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对冯全宏等九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冯全宏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杨贤水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三、对戈明亮、胡寿胜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杨斌律师表示,*ST围海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股民惨重损失,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待正式的行政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提起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10月1日到在2019年4月26日之间围海股份(*ST围海,002586)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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