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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鹏欣资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来源: 远沐律师    时间: 2022-01-07

   鹏欣资源(600490)12月13日晚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在此之前,鹏欣资源于2021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鹏欣资源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经查明,鹏欣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是: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1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5万美元和2802.09万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鹏欣资源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海证监局拟对鹏欣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鹏欣资源有较大概率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鹏欣资源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买入鹏欣资源股票,并在2021年9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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